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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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凯睿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13800425元;杭州凯睿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后的十日内配合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其在中航信托天启695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持有的信托单位1000万份(万元)的转让手续; 二、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凯睿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65817.43元(自2018年12月7日起以未付回购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暂计至2019年2月27日止,之后另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驳回杭州凯睿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7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3743元,由被告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2768元,由杭州凯睿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