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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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的损失98011.99元,由被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赔偿94811.99元,由被告***赔偿3200元,已垫付18079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原告***应退还被告***148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内容,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户名:双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双峰县支行。账号:76×××75。)。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