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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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货款4,765,239.9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亏吨费损失286,536.86元、滞期费损失1,226,880元; 三、驳回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16.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69,616.94元,由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1,138.71元,由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负担58,47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