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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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今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4,767元; 二、被告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454,767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止,以3,254,767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6日计算至2017年6月1日止,以2,754,767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日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止,以1,254,767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三、被告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 四、被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上海今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00元,被告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今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今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