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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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路支行 石家庄华颖威秀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路支行借款本金9999750元及利息、罚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期限自2019年9月21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扣除已经扣划的162246.01元); 二、被告石家庄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准予对被告石家庄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石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路支行对石家庄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 四、驳回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04元,由被告石家庄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