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市任久安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4480元; 二、被告赤峰市任久安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被告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赤峰市任久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负担部分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