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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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静泉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佳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上海静泉实业有限公司就上海市中兴路XXX号场地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静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及租赁保证金34万元; 三、被告上海静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装修补偿款51万元; 四、被告上海静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0万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五、被告上海静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5万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2.50元,减半收取计6,276.25元,由被告上海静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4,896.30元,由被告上海静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