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剩余物业费1,754元及利息(该款以1,75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3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