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市鼎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19718.88元,被告青州市鼎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青州市鼎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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