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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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东阳市花园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东阳电动500993号二轮电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赔款20000元,支付给原告***【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账号:9558××××8724】。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55647.42元,扣除已支付的16565.35元,尚应赔偿39082.0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58××××847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负担53元,由被告***负担24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担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