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 禹州市欧诺建材有限公司 禹州市梨园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禹州市欧诺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00元,由被告禹州市欧诺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