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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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虞兆隆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 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联房地产发展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上虞兆隆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400000元,合计4400000元,并支付本金4000000元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上虞兆隆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元,财产保全费8000元,合计78000元; 二、撤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应对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列明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4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424元,由上虞兆隆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43424元,由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