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鄢陵凯菲特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鄢陵凯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鄢陵凯菲特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律师费1618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7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42187.2元,2018年7月21日起的罚息以本金700万元基数,按照年利率12.183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利以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183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鄢陵凯菲特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7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03010.35元,2018年7月21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00万元基数,按照年利率年利率12.183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利以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183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告鄢陵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鄢陵县311国道西侧小铁路南侧凯城康桥公寓A栋楼一层和一夹层房屋(房产证号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告鄢陵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鄢陵县311国道西侧小铁路南侧凯城康桥公寓A栋楼地下一层房屋(房产证号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号)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48元,由被告鄢陵凯菲特温泉酒店有限公司、鄢陵凯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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