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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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新泰市振星运输有限公司 费县瑞成运输有限公司 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菏泽市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车辆损失计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车辆损失计1000元; 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车辆、货物损失274505元、鉴定费14500元的70%。计202303.5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车辆、货物损失274505元、鉴定费14500元的15%,计43350.7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到新泰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新泰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新泰金斗路支行,账号:23×××65)。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0.18元,减半收取计2505.09元,由被告费县瑞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75.76元,被告***、***、***、***在继承梁朝营遗产范围内负担212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