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三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泉州市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工程款28005222.35元及利息(以28005222.3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9380元,由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9735元,由***负担1896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