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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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9)苏0981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盐城铭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4949元。 三、驳回盐城铭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负担1180元,盐城铭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