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46万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止),后续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自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