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80000元;

二、被告***、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38133.33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被告***支付交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7468.59元,原告***负担645.91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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