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80000元; 二、被告***、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38133.33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被告***支付交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7468.59元,原告***负担645.91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