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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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鑫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唐山市丰润区大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唐山乾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博运实业有限公司 唐山市长实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唐山市丰润区大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至2016年5月11日的利息76.81万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8.483%支付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唐山博运实业有限公司、唐山乾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唐山鑫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丰润区大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65元由唐山市丰润区大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唐山博运实业有限公司、唐山乾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唐山鑫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