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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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诸暨市吉事达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945万元,并支付至2020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91176.72元(本息合计9541176.72元),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诸暨,坐落于诸暨市大唐镇轻纺袜业城****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诸字第3××**号为诸暨国用(2011)第90405304号】经法定程序处置所得价款对被告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94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诸暨市大唐街道市场东路73-79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诸字第F××2号,土地使用证号为诸暨国用(2007)第00402012号】经法定程序处置所得价款对被告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94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诸暨市吉事达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各自对被告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最高额本金人民币94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93元,依法减半收取3934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46.5元,由被告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诸暨市吉事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