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 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计算基数为1880000元,其中截止到2019年12月13日时利息为10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80元,由被告万盛农业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