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市有车以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有车以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12,000元; 二、被告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州市有车以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7.30元,减半收取,计3,283.65元,财产保全费2,275.70元,合计5,559.35元,由被告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