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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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纬达实业有限公司 纬达信息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015)昌民(商)初字第176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吴清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1003.81万元、2016年1月31日之前的利息270万元、2016年2月1日之后的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部分利息(分别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计算至2018年7月2日;以133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5日,以1131.2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1011.2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3日;以1005.74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3日;以1003.8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一般债务利息利率为月利率2%,加倍部分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1.75)以及诉讼费354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向吴清追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50元,由原告***负担28536元(已交纳);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1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