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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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86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四川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86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成都洪泰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四川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复制”为“成都洪泰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置于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XXX成都洪泰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供四川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成都洪泰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变更第二项,即“被告成都洪泰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公司办公区域内,向原告四川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工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四川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查阅时间限定在三个工作日内”为“成都洪泰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帐簿(含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性帐簿)和会计凭证(含记帐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帐备查的有关资料),置于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XXX成都洪泰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供四川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成都洪泰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洪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