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众越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919.08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7318.31元,合计81237.39元。 二、被告金明杰、吉林众越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3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负担460.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107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