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市富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市富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偿付垫付借款本息5687528.27元及垫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以5687528.27元为基准,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12元,由被告济宁市富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