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市申宝物资有限公司 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申宝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012450.31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被告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常州市申宝物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252元由被告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