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浩丰食品有限公司
莱阳市荣泰食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烟台浩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本金1722366.9元、罚息1685.7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27日);同时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

二、限被告烟台浩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莱阳市荣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26元,财产保全费为5000元,共计15226元,由被告烟台浩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莱阳市荣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15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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