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林业集团桂峰林业有限公司 广西恒香源香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广西林业集团桂峰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广西恒香源香料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4536348元的增值税发票。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77元,由上诉人广西林业集团桂峰林业有限公司负担5077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恒香源香料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958元(上诉人广西林业集团桂峰林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林业集团桂峰林业有限公司负担3958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恒香源香料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广西林业集团桂峰林业有限公司3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