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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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中被告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725元,由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8998元(已交纳),由被告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87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