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精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浙江精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浙(2016)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09号、浙(2016)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10号、浙(2016)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11号、浙(2016)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12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月6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282215.33元,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范围内以2700万元为限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二、驳回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申请。

申请费71606元,由被申请人浙江精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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