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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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9801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倪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悠悠,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月8日向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17元,减半收取计725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258.5元,由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清 人民陪审员方陈敏 人民陪审员冯佳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璐璐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