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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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浙商汇金增强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支付“华阳经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共计40000000元及2018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的利息2500000元; 二、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浙商汇金增强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支付违约金(以4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3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6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60元,由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