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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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本金17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自2019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对上列第一判项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追偿; 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被告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城区陕县神泉路西段北侧的房屋及房屋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陕房权证字第私11280-11284、11286-11288、11290-11294、11305号、陕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陕国用(2007)第0123号土地)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判项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98元,由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