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设公司
长兴建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长兴金驰房屋维修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兴金驰房屋维修有限公司房屋维修款153496.70元,逾期付款利息9452.52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合计162949.2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0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153496.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长兴金驰房屋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长兴金驰房屋维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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