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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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72491.76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如下:1、从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以117619.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00%计算;2、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以231466.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00%计算;3、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以348922.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00%计算;4、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以466424.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00%计算;5、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72491.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00%计算;6、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572491.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0%计算);

被告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9117339.8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如下:1、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以117431.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00%计算;2、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3285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00%计算;3、2019年8月20日的当日利息,以1332852.7元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0%计算;4、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以183285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0%计算;5、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19117339.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0%计算);

被告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1.8万元;

被告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0万元;

被告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017)渝0101民初6947号案件的受理费129568元;

被告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87号牵晴小居1幢2-18-2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5第030759号,不动产登记号: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73498号)享有抵押权,就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55.87%的股权享有质权,就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44.13%的股权享有质权,就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958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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