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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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安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70840.56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75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共同负担3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