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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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明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 福建三明市天人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三明市天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2296850元,利息678403.07元(该利息计至2019年10月30日,此后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其中以本金12300000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计至2019年12月13日;以本金122968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4日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对第一项判决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对福建省建明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按抵押权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70元,减半收取49835元,由福建三明市天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建明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