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恒大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403民初267号

原告:***,女,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表人:朱智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恒大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物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大物流公司支付欠款70000元;2.支付利息6470元(其中截止至2019年11月28日止的利息损失5000元,从2019年11月29日起以欠款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月9日止为1470元),并以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从2020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继续计算利息损失直至上述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合计76470元。事实与理由:***、恒大物流公司为其车辆在***公司(天安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因资金周转问题,应***、恒大物流公司要求,***为其先行垫付上述车辆的保险费用。2019年11月28日,***与***、恒大物流公司就代垫的保险费用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分期偿还***代垫的车辆保险费70000元。协议签订后,***、恒大物流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具状起诉。***、恒大物流公司对欠款事实无异议,请求与***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福建恒大物流有限公司尚欠***代垫车辆保险费用70000元,该款应于2020年4月起至10月份每月10日前归还10000元;

二、***、福建恒大物流有限公司,应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向***支付欠款利息,该利息应与欠款本金同时结清;

三、若***、福建恒大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有权就尚欠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福建恒大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29日前的利息损失5000元;

四、案件受理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福建恒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佑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昙琳

书记员曾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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