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福建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624民初2332号

原告:福建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5H。

法定代表人:易敢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福建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北农水产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北农水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北农水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偿还大北农水产公司代其偿还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借款151884.44元及利息(以151884.44元本金,自2019年5月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对上述偿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大北农水产公司与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狮银行)签订《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福农宝(专属款)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石狮银行为大北农水产公司推荐的饲料客户提供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专项授信业务,授信款项仅限用于购买饲料。同时双方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大北农水产公司为自己推荐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客户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经石狮银行审批,2016年10月26日,***正式在石狮银行办理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额度为150000元,并提供***为连带担保责任人。后因***未按计划还款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石狮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偿还石狮银行借款本金149793.25元及利息3581.0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4月30日,石狮银行从大北农水产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划扣151884.44元用于代偿***的借款。大北农水产公司作为保证人替***履行了还款义务,有权向***追偿。望判如所请。

***未作书面答辩。

***未作书面答辩。

大北农水产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证据1、《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福农宝(专属款)业务合作协议》;2、《最高额质押合同》;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民初7674号;4、存款支取及贷记卡转入凭证欲证明其主张。因***、***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大北农水产公司提供的证据经核对无异议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庭审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6年5月5日,大北农水产公司与石狮银行签订《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福农宝(专属款)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石农商201604-01】),合同约定石狮银行为大北农水产公司饲料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福农宝(专属款)授信及POS机具等金融产品,福农宝(专属款)授信业务用于对大北农水厂公司饲料客户进行专项授信,授信款项仅限于大北农水产公司饲料客户向大北农水产公司支付饲料购销款用途,专款专用,大北农水产公司自愿为饲料客户及其家庭户成员在石狮银行处形成的债务提供总金额不超过贰仟万元整的存单作质押担保,分批次存入石狮银行为大北农水产公司开立的存单中。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专项授信业务,授信款项仅限用于购买饲料。同日,大北农水产公司与石狮银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石农商201604-02】),合同约定大北农水产公司为该合同附件清单所列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所有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的总最高债权额为贰仟万元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石狮银行有权直接划扣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相应的存款以抵偿债务。该合同所附主合同债务人清单中包括***。***为***申领的福万通贷记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11月,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以下简称石狮银行漳州支行)向***发放银行卡,额度为150000元。后***未按约还款,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发院作出(2018)闽0602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石狮银行漳州支行借款本金149793.25元、利息和违约金3581.01元,合计153374.26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4月30日,石狮银行漳州支行从大北农水产公司保证金账户划扣151884.44元用于代偿***的借款。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福建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的借款151884.44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福建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3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少辉

审判员张淑红

人民陪审员杨平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一慧

书记员沈溢珊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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