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03民初183号

原告: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锦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伟明,总经理。

原告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福建澳工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朝炼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廖萍华

书记员陈雪

裁判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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