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
宁夏天纵泓光余热发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天纵泓光余热发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2184元,合计402184元(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

二、被告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支付原告宁夏天纵泓光余热发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宁夏天纵泓光余热发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9元,由原告宁夏天纵泓光余热发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3元;由被告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负担3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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