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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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借款本金5737.46元,利息及费用2169.69元,合计7907.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