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书》、原告***、***与被告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98098元,支付收益金(违约金)9810元,共计10790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元,由被告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