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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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东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中州集团温县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10430号 原告:河南中州集团温县运输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J。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温县司马大街中段新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史建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东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RWU46R。 法定代表人:杨清刚。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9843432X。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 主要负责人:王立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州集团温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州集团温县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州集团温县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景峰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乔梁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