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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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 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借款本金195429.64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6日止的利息4141.10元,2020年7月7日以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可用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楚雄市[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楚土国用(2015)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楚雄市房他证2015字第××号]进行抵押财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1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未交)。 以上应由被告***承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