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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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兴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长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兴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874016.3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长沟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兴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3874016.3元的逾期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反诉原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长沟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14元,减半收取22257元(原告已预交),反诉费50元,由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长沟村民委员会负担(执行时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