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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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厂房合作建设及买卖协议书》。 二、由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房订金300万元。 三、由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按70%的比例,支付原告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建房订金3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四、由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按70%的比例,赔偿原告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34694.7元(906706.7元×70%)。 五、由被告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条款,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72元,反诉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6500元,合计88772元,由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140元,由原告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