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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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按70%的比例,赔偿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809694.7元; 四、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上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给付,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72元,反诉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6500元,合计88772元,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940元,由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83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7272元,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