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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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原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891.20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24.80元; 四、驳回原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5.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